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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
中金所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7 10:08:08

各会员单位:

关于中证500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

(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2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内开仓交易量不受此限。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单方向开仓数量。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二、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的处理程序

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5日。

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频繁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撤单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本通知自201577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