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10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的功能,经本所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各修正案实施时间通知如下:
一、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十四条中将豆油标准仓单注销截止日期调整为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规定于2014年开始施行。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3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2014年第一个工作日至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于2014年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注销。
二、 其他规则修正案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容详见本所网站和会员服务系统)
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2.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3.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4.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