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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专栏
反洗钱 | 以案释法 王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6-01-08 10:55:20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04年下半年起,被告人王某虚构美发用品批发、保险揽储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还通过许诺赠送礼品,伪造公章,虚构出纳人员的个人名章出具收款收据等方式,获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截止2021年9月18日,共有66名集资参与人先后多次在王某处存储资金5135.78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039.3万余元。王某收到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其余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彩票,生活开支等。

洗钱犯罪: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与其好友各出资11.45万元成立服装店。王某的投资中有35980元来源于其通过集资诈骗犯罪所得。该服装店营业后,王某共获利32383元,其将获利混入集资诈骗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利息,继续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32383元,并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金融类犯罪,往往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分子获得集资参与人投入的大量资金后,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掩饰、隐瞒或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导致此类犯罪追赃挽损困难。有的犯罪分子还会将“洗白”的资金再次投入上游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加犯罪资金,增强犯罪能力,犯罪活动得以继续或扩大,此时洗钱犯罪成为了上游犯罪“回血站”和“生命线”。本案中,王某将其集资诈骗所得用于投资经营,改变了犯罪所得的性质,再将经营获利用于集资诈骗犯罪,增加了犯罪资金,扩大了集资诈骗犯罪后果。对本案的依法惩处,体现了以打击洗钱犯罪遏制上游犯罪发展的司法立场。

摘自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