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22年底,被告人龙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加入大麻叶群。2023年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龙某通过该聊天软件与“卡老板”取得联系,约定帮“卡老板”贩卖毒品,“卡老板”使用USDT(泰达币)支付龙某报酬。2023年3月至4月,龙某按照“卡老板”的指使,利用跑腿服务将国外邮递到国内藏有大麻叶的包裹取走,再进行分装后贩卖。
洗钱犯罪:龙某帮助“卡老板”贩卖毒品期间,“卡老板”通过某网络平台向龙某支付泰达币1225个作为报酬,经折算合计人民币8330元。龙某将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后,用于购买车票、住宿及日常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以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毒品犯罪后,通过虚拟币交易洗钱的行为。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虚拟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点,其交易难以追踪溯源,逐渐被犯罪分子选择为新兴洗钱犯罪手段。本案中,龙某帮助他人跨境贩卖毒品后,接受境外以虚拟货币转来的报酬,并兑换成人民币,其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跨境转移资产”“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摘自陕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