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洗钱犯罪:2022年7、8月间,被告人张某将存放在他人处的受贿款300万元取回,存入其掌控的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张某用该账户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盈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
自洗钱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些特定上游犯罪后,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一系列将财产进行转换或转移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收受贿赂后,其受贿犯罪已经既遂,后其通过购买股票实现对受贿赃款属性的转换并进行牟利,构成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