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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315投资者保护 |典型案例:股份代持有风险,投资理性明规则(二)
发布时间:2021-03-15 01:16:04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 

  (一)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与重大合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原实际控制人刘某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某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刘某、时任法定代表人赵某军为某上市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某跃分别为某上市公司上述两项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蒋某文、张某骏、张某1、张某2、金某敦、郭某中、张某3、时任监事郭某、尹某、 陈某卉审议某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为某上市公司上述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某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罚款25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50万元; 三、对赵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某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蒋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张某骏、张某1、张某2、金某敦、郭某中、张某3、郭某、尹某、陈某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二)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某挂牌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 报告(更正后)》《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名义股东严某、李某勇与某公司的股权代持关系,上述公开 披露文件中关于严某、李某勇持股情况的披露信息及某挂牌公司在《2015 年年度报告》中特别注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内容 均为虚假记载。 某挂牌公司上述公开文件制作、披露期间,辛某1任董事长、董事,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某勇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某任董事、董事长,签署《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知悉股权代持安排,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辛某2任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案涉股权存在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况下, 签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某挂牌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辛某 1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行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辛某2给予警告,并处以 4 万元罚款。
 
  (三)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某挂牌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某资管计划的会计核算不准确,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重大会计估计方法变更,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 于会计估计方法的披露存在差错。时任董事长傅某为上述事项的最终决策人员,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某为上述财务报表签发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某为核算财务报告数据的主要负责人。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某挂牌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傅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高某、李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