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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李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01:19:10

 〔2020〕78号

 
当事人:李直(曾用名屈哲),男,1976年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直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虚假信息、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李直拒绝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会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在送达公告中向李直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李直在公告期限内未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
(一)2016年8月10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2016年8月10日,李直通过“李三笑0008”新浪微博发布《三十名中国投资市场散户实名上证监会举报书》,举报某公司操纵玻璃期货1609合约价格。
经查,某公司及其关联账户在前述玻璃期货合约持仓符合交易所限仓规定,无异常交易情况,不存在因操纵前述玻璃期货合约被刑事追诉的情况。李直称举报是为了减少本人期货交易亏损,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该条微博被转发1,200余次,引发评论跟帖470余次。以“玻璃操纵 东方财富网”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共出现2,130个相关结果,主要是《玻璃期货疑被操纵 投资者实名举报》等文章刊登在东方财富网、网易新闻等网络平台。李直公开发布举报书后,玻璃期货1609合约价格改变上涨趋势,连续4个交易日下跌,累计跌幅达5.07%。
(二)2017年8月6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2017年8月6日,李直通过“李三笑0008”新浪微博发布《一百名中国投资市场散户实名上证监会刘主席并方副主席举报书》,举报某某公司与某某某公司涉嫌利用资金优势操纵铁矿石、焦炭、焦煤、动力煤及螺纹钢等黑色系期货品种交易价格,并通过囤积钢坯和控制钢坯报价等行为在近月期货合约恶意逼仓。
经查,被举报对象及其关联账户在黑色系品种上不存在合并持仓超限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异常交易行为。该条微博被转发约1,100次,引发评论跟帖近1,000次。以“螺纹暴涨 李直公开举报黑色系”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共出现相关结果约456个。以“一百名投资者向证监会举报李三笑0008新浪微博” 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共出现相关结果约805个。8月7日,黑色系主力合约开盘后急速下挫,随后宽幅震荡,铁矿石期货1801合约振幅为7%、焦炭期货1801合约振幅为6%、焦煤期货1801合约振幅为6%,明显超出日常波动幅度。
(三)2017年9月28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2017年9月28日,李直通过“李三笑0008”新浪微博发布“今天凌晨3点,一个上海老期货人做橡胶爆仓跳楼身亡!”信息,并配上一张10个交易日亏损1亿元的账户记录表。
经查,跳楼身亡人为付某,账户记录表所记载信息与付某交易记录完全不符。该微博被转发300余次,引发评论200余次。2017年9月29日,搜狐网刊载的相关文章截图援引李直微博相关信息,并有24万次阅读量。该虚假信息导致期货市场恐慌情绪加重,给期货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扰乱期货交易市场。
二、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李直通过“李三笑0008”新浪微博账号称本人投资期货非常成功,投资者如想获得更多期货投资信息和精彩评论需建立进一步联系。投资者被李直微博公开的相关投资信息吸引注意后,与李直建立联络,加入李直建立或管理的QQ群。与潜在客户建立联络后,李直要求客户去指定期货公司开立居间期货账户,并进行实盘交易,否则将被移出QQ群。李直在QQ群内为客户提供期货信息、分析、预测和建议服务。李直并未直接向QQ群客户直接收取咨询服务费,而是向期货公司收取介绍QQ群客户开户和交易的居间服务费,该费用最终来自QQ群客户的期货交易手续费、资金利息等。截至2018年5月,李直名下共有202个居间客户。
经查,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李直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微博账户资料、期货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登录日志、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网页截屏、公证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直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其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直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责令李直停止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