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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诚信信息对外服务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2-12-17 10:41:29

江苏证监局诚信信息对外服务工作指南

 

    一、诚信信息对外服务的范围

    为实现江苏辖区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的对外服务规范化、透明化,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服务以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为依托。

    (二)江苏证监局依法受理住所地在江苏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诚信信息申报、查询和更正申请。

    (三)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载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

    1、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5、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6、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7、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8、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指南所称诚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2、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6、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7、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8、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9、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0、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11、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二、诚信信息的申报

    (一)本指南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诚信信息,由其自行向江苏证监局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二)江苏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申报材料。申报人为公民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报材料;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由申报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申报申请表》(附件1)、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或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正面信息涉及文件的复印件(须有申请人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并注明日期)。

    (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江苏证监局将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报信息符合记入条件的,记入诚信档案数据库;不符合记入条件的,应将不记入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诚信信息的查询

    (一)本指南第一部分第(四)条第2346项信息和第5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他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江苏证监局申请查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2、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3、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4、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5、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6、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江苏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查询申请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或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询自身以外的诚信信息,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提交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江苏证监局将在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查询并反馈申请人;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将不予查询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江苏证监局不予查询,并在答复中说明。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四、诚信信息的更正

    (一)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因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已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而应予删除、修改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江苏证监局申请更正。

    (二)江苏证监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更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或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申请事宜的书面详细说明、相关文件等证据材料。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江苏证监局将在受理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将予更正。

    五、其他事项

    (一)江苏证监局办理诚信信息查询,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等成本费用。

    (二)本指南由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

    (三)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