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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2-05-17 13:29:28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章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五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3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填写《储存商品检验证明》(附指定交割仓库商品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水分等级、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备案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会员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申请注册日期和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