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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专栏
新《反洗钱法》宣传:案例警示——陈某丹、陈某磊虚拟货币非法集资及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5-06-09 04:14:59

(一)案件概览

2024年7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洗钱案件。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陈某丹的弟弟陈某磊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虚拟货币投资理财为噱头非法集资。陈某丹在明知弟弟陈某磊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并协助购买车辆和房屋等资产,构成了洗钱罪。

(二)资金流转路径

1.非法集资资金流入陈某磊账户

陈某磊在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以虚拟货币投资理财为噱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3385.437934万元。资金从众多集资参与人处流入陈某磊的账户,形成了后续洗钱行为的资金基础。

2.资金从陈某磊账户流向陈某丹账户

(1)购车资金转移

2019年5月,陈某磊以陈某丹名义购买宝马5系车。陈某磊支付定金10000元后,将购车款转给陈某丹。陈某丹支付首付款、车辆保险、购置税等并办理贷款,后续陈某磊按月转账给陈某丹用于偿还购车贷款,陈某丹累计支付购车款368827.44元。2021年9月28日,陈某丹偿还车贷尾款192673元。2021年11月21日,陈某丹将该车以386000元出售,扣除车贷尾款后剩余所得193327元。

(2)购房资金转移

2021年6月8日,陈某丹以李某尾号8622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取陈某磊转账18万元;2021年7月27日,陈某丹以其尾号0266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取陈某磊的转账100万元、18.5万元,前述136.5万元陈某丹均用于购买房屋。2021年9月25日,陈某丹以其尾号为0266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取陈某磊的转账80000元,用于房屋相关支出。

3.资金去向

(1)购置资产

通过陈某丹的账户操作,资金被用于购置车辆以及购买房屋。车辆和房屋成为洗钱过程中转换和转移犯罪所得的重要形式,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产形式。

(2)剩余资金处理

车辆出售后扣除车贷尾款剩余的193327元,这部分资金成为了陈某丹在整个洗钱过程中的一部分收益,其性质仍然是来源于陈某磊的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只是通过车辆买卖进行了资金形态的转换和一定程度的清洗。

(三)关键人物与账户说明

1.陈某丹

拥有多个涉案银行账户,在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中起到接受陈某磊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办理资产购置相关手续以及处置资产的关键作用,是洗钱行为的实施者之一,帮助陈某磊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

2.陈某磊

集资诈骗犯罪的实施者,通过非法集资获取大量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转移到陈某丹账户,利用陈某丹的名义和账户进行资产购置等操作,企图将非法所得合法化,是整个洗钱行为的源头和主导者。

3.李某

其尾号8622的建设银行账户被陈某丹用于接收陈某磊的部分转账资金(18万元),该账户成为资金流转过程中的一个中间环节,虽然李某本身可能并未直接参与以前犯罪,但账户被用于非法资金的转移。

据统计,自最高检2020年部署推进反洗钱工作以来,成效显著。2023年共起诉洗钱罪2971人,是2019年起诉人数的近20倍。2024年上半年起诉洗钱罪1391人,同比上升28.4%,继续保持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态势。

洗钱罪刑法条文修正以后,2021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别上升39.7%、23.5%,自洗钱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随着新《反洗钱法》的推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将会继续提升。

摘自《走进反洗钱》